打羽毛球雙打時被隊友誤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若隊友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1)存在過錯行為:如果隊友在擊球過程中存在明顯違反羽毛球雙打規則或正常比賽習慣的行為,例如故意用球拍擊打你,在明顯可以避免碰撞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措施等,這種過錯行為是認定其是否需要擔責的關鍵因素之一。
(2)造成損害事實:你確實因隊友的行為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比如骨折,擦傷等,且這種傷害是客觀存在的,并且能夠通過醫療證明等方式進行確認。
(3)行為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你的受傷與隊友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例如,隊友的違規擊球直接導致球擊中你的身體部位,從而造成傷害。